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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的倡议书》

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10月15日        版次:FA09    栏目:    作者:张闻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的倡议书》(以下简称为《倡议书》),佛山市将积极创造条件降低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消除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隐患。

  《倡议书》提出,要建立健全遴选流程。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遴选流程,在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前,与业主充分沟通,向业主公示至少3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标准、场地租赁费用、签约期限等情况,结合业主的选择情况选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收集并适时公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收费、用户满意度等情况,供物业服务企业参考。

  《倡议书》特别提出,要促进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加强沟通,鼓励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

  具体做法上,对具备运营能力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结合市场行情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充电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并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此外,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推动降低因转供推高的充电服务费。

  《倡议书》要求,要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存在转供电的充电设施,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时,一律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来计收;对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标准来计收。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