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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婚版”套餐 不保“脱单”?

东莞消委会提醒婚恋服务公司不得夸大服务效果或虚假承诺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11月13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李洪宝

 

  羊城晚报记者 李洪宝

  

  东莞的冯女士近日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她于今年2月份在东莞市南城街道的一家婚恋服务公司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保婚版”服务套餐,但在服务过程中冯女士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没有满足其预期的要求,并且认为该公司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希望与该公司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在经过数次协商后,目前仍然就退费金额问题相持不下。

  对此,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婚恋介绍服务公司要诚信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红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得夸大服务效果或虚假承诺,禁止以任何形式强制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服务或产品。


  2万元“保婚版”套餐

  服务可至结婚为止?


  冯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今年2月份通过小红书看到了东莞市爱渡优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婚恋服务的广告。“家里人着急催我结婚,我也确实有找对象的想法。”冯女士表示,她之后便通过电话方式与该公司建立了联系,并约定时间到该公司面谈相关细节。

  2月25日,冯女士应约来到了该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的办公地点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他们从下午5点一直跟我聊到了晚上9点。”冯女士表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在跟她进行谈话希望冯女士购买其公司的婚恋服务产品。冯女士最终购买了该公司的“保婚版”服务套餐。据冯女士介绍,“保婚版”服务套餐金额为2万元,该婚恋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向冯女士表示将一直服务到冯女士结婚为止,并在冯女士结婚时还将会进行一定金额的返还,冯女士在当晚就交了服务费。

  交完费后婚恋公司人员即准备与冯女士签订合同,冯女士告诉记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她注意到该合同的服务期限仅有4个月,即2月25日开始到6月24日终止,这与婚恋公司人员口头承诺的服务到冯女士结婚为止并不一致,冯女士便向婚恋公司的一名向姓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向老师说他们签订合同都是这么签的,但是服务都会跟进到我结婚为止。”冯女士表示在得到对方解释后签订了合同。

  据冯女士介绍,在签订合同以后,该公司向冯女士赠送了2节情感课程,并于3月3日向冯女士介绍了第1个相亲对象,之后陆续又介绍了5个相亲对象,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都没有继续交往下去。冯女士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6月24日)到期以后便没有再为她介绍对象,并且在接触的6个相亲对象中,冯女士也认为对方并不优质,甚至怀疑有的相亲对象是“婚托”。


  未能“脱单”想退费

  双方暂未达成一致


  那么婚恋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记者通过冯女士提供的合同了解到,该合同的服务内容包括“甲方(冯女士)购买的婚姻介绍服务中,匹配对象人数为不少于4人,由乙方(涉事公司)提供匹配约见服务,根据甲方自身情况,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不增加收费),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约定为准。”并在其他约定中注明提供“2节情感课程,一年半内结婚返还30%。”按照冯女士此前向记者提供的情况,该婚恋公司已经在期限内完成了情感课程和匹配对象的提供。

  但是冯女士认为,该婚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要求,并且该公司在今年7月份已经停止为她提供服务,并没有履行其之前作出的服务到冯女士结婚为止的承诺,并且该公司还存在欺骗消费者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冯女士于是在7月底正式向该婚恋公司提出了退费的要求,希望该婚恋公司能够退还一部分服务费用,但双方就退款的金额始终争执不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冯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就退费问题多次与涉事的婚恋服务公司进行沟通,其间还上门找到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涉。“我9月份第二次上门沟通的时候就已经不让我上楼了。”冯女士告诉记者,该公司已经将她的相关信息通知了其所在办公场所的物业,并告诉物业不允许冯女士上楼协商。此外,冯女士还告诉记者,11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白马派出所还曾召集冯女士和涉事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

  记者在11月12日多次拨打了涉事的婚恋服务公司电话希望了解相关情况,电话始终提示暂时无法接通。记者随后又拨打了当时与冯女士签订服务合同的向姓工作人员的电话,记者拨打后显示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婚恋服务须合规经营

  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冯女士主张的要求涉事婚恋服务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用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在婚恋服务中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恋服务机构又该如何规范经营?记者咨询了律师和相关部门。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赖晓洁律师向记者表示,首先,冯女士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效力,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口述的内容不相符,应当及时指出,修改合同条款。但鉴于婚介公司与冯女士签订的合同大概率是格式条款,如该合同条款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婚介公司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或者设置的退款条款不合理、不公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可以进行撤销,进行退款处理。但由于婚介公司已经提供了其承诺的部分服务,全额退款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其次,针对冯女士提出的婚介服务公司有欺骗消费和诱导消费的情况,赖律师表示,即使婚介公司真实存在欺骗消费者和诱导消费者的情况,举证也是相对困难的,赖律师建议婚介服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指出,不能含糊,在合同磋商阶段、婚介公司服务等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维权。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部分婚恋服务介绍公司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东莞市消委会已经发布相关消费提示,并联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婚介行业消费投诉重点企业,对婚恋介绍服务公司开展普法宣贯和合规指导,并向企业发放《告全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者倡议书》《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提示》。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时提醒婚恋介绍服务公司要诚信合规经营,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婚介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清晰了解每项服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红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得夸大服务效果或虚假承诺,禁止以任何形式强制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服务或产品;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要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