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艺戈、通讯员邵李鸣报道: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通知员工去外省工作,员工拒绝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接下来怎么办?日前,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公司调岗等行为时,应慎重考虑、理性协商,对于不合理的安排有权予以拒绝。同时,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1年9月,刘某入职A公司,一直在A公司位于深圳的经营地点从事技术主管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工作地点为A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及分支机构所在地。2022年3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刘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要将其调往外省工作。刘某收到通知后,向A公司表明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不同意该调岗安排。 2022年3月,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刘某的该项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且履行地点的跨省变更势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给劳动者造成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A公司将刘某调岗至外省工作,将对刘某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明确表明其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属于正当理由。A公司在未能证明其调岗的必要性、未提前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以刘某拒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拒不到岗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山区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公司在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相对明确、固定,不能简单泛指公司所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约定全国、全省等。公司跨地域变更工作地点,不仅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亦要考虑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采取相对应的补偿措施,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更不能以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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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跨省调岗安排
劳动者能否说“不”?
来源:羊城区域
2025年06月05日
版次:ZA09
栏目:
作者:李艺戈;邵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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