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商品房现售管理新规4月1日起实施 2025年02月07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蒋雯菁报道:鉴于原办法有效期满,同时为解决车位(库)现售等矛盾纠纷投诉热点问题,提升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水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重新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售管理办法》)。据悉,《现售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车位、车库)现售管理。

  根据《现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时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等条件。

  按照要求,商品房现售前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现售备案,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和未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均应提交相应资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现售办法重新修订,重点加强了对车位现售的管理,旨在解决车位(库)现售等矛盾纠纷投诉热点问题。《现售管理办法》明确,《商品房现售方案》需对车位(车库)的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或者租赁均价及价格范围等信息进行明确,同时做好车位(车库)现售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此外,车位(车库)现售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鼓励租售并举,以短期租赁形式租赁给业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