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近日,深圳市公布《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从职责分工、租金备案、房源发布、承租核查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则,切实保障承租群体权益。《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于11月29日前提交意见。
《细则》明确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与运营管理单位的职责边界:市住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区住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开展监督管理;运营管理单位需履行房源上传更新、租金备案、承租人条件核查等责任。
在租金监管方面,《细则》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运营管理单位需通过住房信息平台录入租金,向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备案,租金可按年度调整但需重新备案。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租金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住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测算。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租金内涵,包含房屋使用费、家具家电使用费以及租赁税费等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且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在房源管理方面,《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和租赁状态相同;房源已出租的,即时撤销相应房源招租信息;并在社会类保租房项目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内容。
在承租管理方面,申请人租住社会类保租房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交由运营管理单位核查、保管。社会类保租房单次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超过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可以续租。
此外,在服务收费与居住安全方面,《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增值服务需明码标价且不得捆绑销售;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