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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城乡建设,改善村居环境 |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实习生宋秋贤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改善村居环境,近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乡村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程序,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城乡村(居)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制定规划技术标准 《管理办法》显示,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规划技术标准为建筑高度不高于54米,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0%。 针对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管理办法》明确了规划技术标准。首先,建筑层数不应超过4层(不含天面梯间),建筑高度(含夹层和车库)不应超过15米,建筑层数确需超过4层的或建筑高度确需超过15米的,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按规范留足防火间距;其次,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2米,外挑不宜超出1米,阳台外侧距巷道中线不小于2米,净空高度不低于4米;同时,为适应新发展需要,新增住宅工程场地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污水应接入道路市政排污管,住宅工程场地标高控制高出毗邻道路路面0.2-0.3米;最后,为提升农村风貌,该办法实施后的新建住宅建筑实行统一风貌管控,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屋面采用坡屋顶或以坡屋顶为主、局部平顶相结合的形式,墙面统一色调,以白色、灰色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原则上应成片改造,不得进行零星村民住宅建设,但改造方案批准后两年内没有实施改造计划,村(居)民确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可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按照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规划技术标准执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性质不符,但不占用规划道路、市政公共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共绿地、水域等规划控制用地的,也可申请报批手续,同样按照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规划技术标准执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明确部门职责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村组审核公示程序、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技术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方面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集中建设的村(居)住宅的人防、消防等方面进行审查。 据了解,城乡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完成验线。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件内容,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后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城乡宅基地动态巡查,依法及时处置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村民住宅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