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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障房新规,向市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倾斜。 |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实习生宋秋贤报道: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供应,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关于珠海市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方便了集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相关管理要求及支持政策。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珠海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稿》指出,新市民、青年人以个人(家庭)名义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保障房基本准入条件。申请政府筹集建设保障房需同时满足申请人是18岁至65岁的珠海市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珠海市居住证明,以及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须缴纳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申请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筹集建设的保障房不同的是,还需满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辖区内无自有房产。此外,珠海市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的青年职工可优先申请保障房。 保障房租金标准受政府指导 《意见稿》显示,纳入保障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实行动态调整,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衔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10%~15%,租赁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经营状况进一步优惠租金;政府机构认定的保障房须纳入市保障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保障房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房建设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及按照省市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保障房必须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房的性质和用途;保障房运营期间,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租金收入和维修养护费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拥有和承担;运营主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分配方案提供合适房源,并与申请人签订最低期限设定不少于3个月的租赁合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