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笔者从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正式出台,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共七章,分别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中国共产党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办法》要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镇、街道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符合法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总人数在七至十五人之间。其中业主代表为五人至十三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一人,建设单位代表一人。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由业主直接分摊,也可以从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由业主分摊的,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应按季度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会议,业主可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办法》还明确,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及管理规则,选择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或筹集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其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均需要业主共同决定。针对这些事项的决议,应当由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不同性质的事项,还应当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取得相应比例的同意人数。 《办法》规定,针对预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至于建设单位现售物业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时间节点则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之前。 《办法》还明确,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对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要求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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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鼓励党员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04月06日
版次: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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