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通讯员罗杰报道: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结合惠州实际,对惠州房地产项目的车位租售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规定,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进一步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目前,《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意见稿》要求,将遵循业主优先原则,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实上,在商品房配套停车位中,并不是所有停车位都可以拿来出售。《意见稿》明确,专有部分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 对于停车位的租售行为,《意见稿》作了相关规定。根据《意见稿》,建设单位租售车位的,应将车位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车位的出租方面,应优先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需求,且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此基础上,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销售房屋预留的车位,须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可购车位数量须按配比 《意见稿》还指出,建设单位应采取先到先得、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车位,并明确了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即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有以下3种情况: 1.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 2.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 3.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依此类推。 此外,《意见稿》明确,对于违规销售车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网签。违规销售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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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拟给车位租售管理立新规:
遵循业主优先 不得只售不租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11月11日
版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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