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广州铁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龙喜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6024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16993.4元;二、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广州市好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棋锋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6347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000元及餐补25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9.66元;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撤销公告 广州卡路亚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销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对外公示的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并解散清算组。该公司继续经营,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品汇家居整装(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俊炜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6846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30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公司分立公告 经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拟派生分立为"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领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分立后的"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广州市领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分立后的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除用于新设公司设立的资产和负债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或由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另行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对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广州番禺交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 广东融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9DJ2Q,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现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张茜,清算组负责人:张茜。请相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 未来可期(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FLTX0)股东决定,注册资本由原来1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本公司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公告 广州恒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017604,注册资本为50万元整。经2023年1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为开展汽车业务,决定分立一家新公司:1、广州星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分立后广州恒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元。公司在分立前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广州恒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分立后原公司名下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仍归属于广州恒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广州恒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吸收合并公告 兹有广州万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甲)吸收合并广州金坷垃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乙)。双方的股东决定,甲拟吸收合并乙,合并完成后,甲尚继续存续,乙将注销。合并前甲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乙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合并后存续的甲注册资本不变,仍为1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并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承继,请合并各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像样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联系人:刘银枝,联系电话:13719059778 广州万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金坷垃广告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减资公告 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489206)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原来16888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8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本公司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遗失声明 冯红霞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401056002799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WFXA10,现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广州益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HPU8T)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原来1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2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本公司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拾鱼美妆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晓涛诉你方(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80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向你方(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本案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广州市贝美特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金锋、丘岳全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5024-5025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工资:邓金锋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5257元、丘岳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202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邓金锋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275.86元、丘岳全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278.62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邓金锋3954.92元、丘岳全1450.75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清算公告 广州市湘生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3481Q,经股东决定,终止营业进行注销,现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伍玉飞、陈志远、肖家奇、湖南隆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伍玉飞担任。自登报之日起45天内请有关债权人到我公司办理相关债权登记手续,联系人:伍玉飞15388097057。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157号大院3号西梯三楼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广州荣茂通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蒋立博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7464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工资4864.86元;二、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公告 广州荣茂通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大伟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2〕7578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5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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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3年01月17日
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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