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流程中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方面职责与规定。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 《办法》在总则当中首先明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在检测资质管理方面,《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同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工程检测活动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当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办法》第五章规定了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当中的法律责任。如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办法》明确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在2005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
即时新闻
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合理核算建设工程检测费用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3年02月03日
版次:02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