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蒋雯菁报道:近日,记者从肇庆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住房“旧换新”“旧转保”政策落细落实,肇庆市印发了《肇庆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加大房地产市场流动性、改善住房品质的同时,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缓解本地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根据《实施办法》,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市民,可自愿申请将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旧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这里的旧房,指的是可用于出租且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经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参考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进行统租管理,根据房屋楼龄、区位等因素,按5至10年的年限统租。而申请人全部租金收益用于购买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 《实施办法》明确,申请出租的旧房应权属合法,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情况,且优先考虑楼龄较短的房屋。同时,房屋建筑面积以40-7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如超过90平方米以90平方米计算租金)。此外,还优先对在同一栋楼或同一小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收储。 而符合条件的旧房一般转为以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 《实施办法》提出,各地可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0%以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筹集。对实施单位“旧转保”亏损部分,初期可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扶持。实施单位通过融资方式收储房源时,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该方面长期、低息的融资支持。 据悉,此次肇庆市住房“旧转保”工作率先选取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为试点推进实施,其余地区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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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肇庆推动住房“旧换新”“旧转保”落实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5月07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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