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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化明确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

已售住宅更名须经业主表决同意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7月23日        版次:02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当前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和具体要求。其中提出,已售住宅要更名,须征求一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字。

  《通知》指出,建筑物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对于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而对于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通知》指出,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

  此外,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