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珠海市正式印发了《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共同监管。 据介绍,目前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目前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出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珠海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 根据《办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涵盖教育、医疗、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市政公用及交通等多个领域。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均须遵循“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监管。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条件核实、同步交付使用。此外,建设单位还需与接收管理单位签订建设监管移交协议,明确建设要求、移交条件等具体事宜。 对于移交和接收环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并确保移交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同时,对于未按时移交使用的设施,各接收管理单位将协调建设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办法》强调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不便于直接使用管理的设施,可委托给相关单位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此外,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定期监督检查各接收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有效利用。 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确保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有效建设和合理利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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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珠海出台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8月30日
版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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