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蒋雯菁报道:9月1日起,《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外立面脱落的主体责任,弥补了江门市在外立面管理立法方面的空白。8月30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让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特点等。 据介绍,《条例》按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从外立面规划、设计、施工、改造、维护各环节予以规范。 为切实扭转当下外立面责任人不明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条例》在明确建筑外立面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针对当前建筑外立面管理中法律责任不明晰、难以落地执行的问题,《条例》在厘清问题、乱象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加大建筑外立面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结合江门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其中,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同时,区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进行管理,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和维护费用分别根据实际予以规定。 根据《条例》,市民在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时,需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 此外,《条例》还对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等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设置及安全要求,明确要保持设施牢固安全、整洁规范,以维护建筑外立面形象。 发布会上,江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振宇表示,在实施阶段将加强《条例》宣传工作,通过将其列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年度普法责任清单、举办“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活动、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宣传日和宣传月等举措,推动《条例》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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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突出地方特色 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9月03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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