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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实习生 陈 涛 个人破产温州“先试先行” 根据温州法院披露的案情,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在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财产情况和确定其诚信之后,同意实行上述方案,自动放弃追偿其剩余债务。9月27日,平阳法院终结该案,这也成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首个个人破产案例如此快落地得益于监管的推动。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两个月后,温州市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温州中院还公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借鉴和经验。据悉,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破产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 此前,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确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对新快报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对债务人来说,若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便有可能重新振作或者重新生产经营以渡过难关。 有业内人士担忧,这样的案例是否会对老赖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其实,个人申请破产豁免债务也是有条件的。在9月27日,平阳法院终结蔡某案件时还签发了对其行为的限制令。限制令中则规定:蔡某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令中还规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担任营利性、国有公司法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需要报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