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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展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展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 再次,中展公司主张其名誉权受损的依据是两名业主认购案涉车位后又申请退筹的事实。但中展公司2019年8月15日在线庭审时确认已出售案涉车位260个,尚余183个未售,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展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