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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审理。通讯员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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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图片 |
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件案看起来就是件“小”案:标的小、赔偿数额小,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可为什么这样的“小”案由院长审理呢?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段莉琼 刘文添 先从案件本身说起。 原告蔡先生是某网站签约摄影师,曾荣获多个摄影奖项,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拍摄具有较高水准的摄影作品,蔡先生专门前往西藏林芝采风,并创作拍摄了一组名为“西藏林芝、桃花沟”的照片上传至某网站。 近日,蔡先生宅家浏览朋友圈时突然发现,被告某辰旅行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竟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自己拍摄的图片。蔡先生想起当初户外拍摄时的艰辛,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一纸诉状将某辰旅行社告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蔡先生遇到的现象非常具有代表性。当前,“一图胜万言”“有图有真相”已成为自媒体时代的“吸睛宝典”,但由此引发的图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这类案件虽然数量多,但是案件标的普遍比较小,绝大多数在5万元以下。 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之前,这类知识产权领域的小标的案件通常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维权之路费时费力。随着试点改革逐步铺开,简单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也被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之中。 作为改革试点的广州互联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始探索推进知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据了解,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用时30分钟,审判质效得到了有效提升。 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标准一直难以统一。面对快速涌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如何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成为摆在广州互联网法院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面对这一难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提出“一般标准+多维分析”的要素认定规则和梯度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助推类案同判。 在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案涉图片的制作成本、独创性程度、商业价值、拍摄成本、图文比重以及疫情对被告的影响等因素,并参照类案判赔标准进行判决。 相比于传统的非数码摄影,数码摄影的制作成本低;且数码相机完成拍摄后即可将其转换成特定格式存储于各类载体或云服务器,并可以快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存储和传播成本较低。 案涉摄影作品通过对西藏林芝风景的拍摄,对图片的拍摄角度、构图、色彩、光线等方面进行处理,具有较高的观赏性及独创性。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告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摄影师,且案涉图片曾获相关奖项,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价值。 此外,被告在原告起诉后积极寻求协商、调解以解决纠纷。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时已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删除了含有案涉图片的文章,庭审中亦对其使用案涉图片的事实如实陈述,并积极与原告协商、调解,态度良好;同时,因疫情影响,被告因转载案涉图片而获取商业利益可能性较小。 综合考虑,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辰旅行社向原告蔡先生赔偿13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