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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鲜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销售生鲜水果的网店。 2019年7月17日,李先生在该店购入一箱奇异果,订单实价29.8元,红包抵扣2.6元,实付27.2元。同日,好鲜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货。 7月18日,包裹被存放至李先生所在小区的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称快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两天,并且没有通过电话或短信告诉他。 7月20日,包裹被快递员取出,退回至好鲜公司。7月27日,物流信息显示退回的包裹已被好鲜公司签收。李先生得知后联系好鲜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被好鲜公司拒绝。 为此,李先生将好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好鲜公司退还款项29.8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好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货款27.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