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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来源:新快报     2021年05月26日        版次:A04    作者:

     说明:1.根据《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项目,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以上建设单位应交首期维修资金金额以核实测绘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后计算为准。

  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

  经我局核查,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详见附件)未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三十二条及《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将其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我局责令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限期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发出了《关于限期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因通过邮寄送达(EMS)、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4楼,联系电话:83636625)办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