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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谁来举证?最高法明确了责任

来源:新快报     2021年05月26日        版次:A11    作者:范昊怡

  新快报讯 记者范昊怡报道 银行卡被盗刷是否可以向银行索赔?信用卡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该不该支付?因盗刷等陷入不良征信,可撤销吗?针对这类案件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规定》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现实中,仍存在发卡行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的情况下领用信用卡,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发卡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导致信用卡债权的不良数额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甚至产生恶意透支犯罪问题,在给持卡人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易引发金融纠纷和社会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发卡行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但在信用卡息费、违约金主张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予以调整。民二庭负责人强调,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

  银行卡资深专家董峥表示,“《规定》对发卡银行的工作起到督导作用,是以提升发卡银行的服务品质为目的。”《规定》在关于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问题上,要求发卡银行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持卡人未能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而造成争议的话,法院将支持持卡人的诉讼主张。

  金融机构承担银行卡盗刷举证责任

  《规定》中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在举证责任上,《规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此,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董峥认为,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但是这并非要求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达到法院认定的盗刷事实的形成即可。“《规定》明确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以保证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的支付授权记录、数据、影像资料,能够按照‘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也指出,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规定》明确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尽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均依法享有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为避免持卡人重复受偿,持卡人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民二庭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