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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 婆婆独吞赔偿款被判刑

来源:新快报     2021年08月14日        版次:A09    作者:李红云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许蓓珣 陈玲报道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黄某失去了生命,家中留下60余岁的母亲霍某、4岁的女儿和同在车祸中受重伤的妻子李某。而后,霍某和李某却因赔偿款引发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婆婆还拿着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赔偿款躲藏起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霍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李某与黄某结婚后,与婆婆霍某居住在一起,不久夫妻二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莹莹。因一场交通事故,夺去了黄某的生命,李某也在事故中严重受伤。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与女儿莹莹、婆婆霍某三人共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20万余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的赔偿款58万余元全数由婆婆霍某收取,李某与女儿莹莹没有实际收取任何赔偿款。此外,黄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60万元也全数由霍某收取。于是,李某与女儿莹莹诉至法院,要求霍某返还二人应获得的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霍某返还李某与莹莹赔偿款共计60万元。

  案件诉讼期间,霍某从银行提取了85万元,判决生效后,霍某携带剩余款项离开住处,隐匿身份躲藏起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女儿莹莹年幼,二人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李某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追究霍某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霍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情节严重,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中山一玩具厂附近将霍某抓获。斗门检察院以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决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霍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拍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本案中,霍某在民事判决生效时有能力执行却携款潜逃,分文未支付给儿媳和孙女,属于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