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子无业无房无收入 ●离婚时获经济帮助金11万 婚姻走向破裂,离婚就是难以避免的。不过,一旦离婚,曾经的夫妻是不是就各自飞,不再向对方负什么责任? 吕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双方于2016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两人因感情基础薄弱,且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夫妻间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甚至打架。吕女士想着没法相伴过下去了,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离婚。不过,吕女士向袁先生提出了一个额外要求。 原来,吕女士考虑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手部受伤,现在无法工作,一旦离婚,自己在广州无固定住所,将面临生活困难,所以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袁先生支付11万元经济帮助金。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吕女士与袁先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人自愿离婚,袁先生支付吕女士经济帮助费11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出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如与被告离婚后在广州并无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手因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为在岗职工,月收入较为可观,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外,仍有余力对原告进行一定帮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生活帮助。 (杨喜茵 荔法宣)
-
即时新闻
离婚救济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8月20日
版次:A10
作者:杨喜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