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长期殴打妹妹 ●法院禁止其再家暴 王女士与王先生系兄妹关系,两人均已年过花甲。他们的父母已先后去世,虽然母亲生前曾立下遗嘱,将父母自有房屋留给王女士一人继承,但经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协商,王女士同意把房屋与王先生一家三口分割居住。 王女士表示,双方于2011年共同入住房屋,随后产生矛盾,哥哥王先生先后6次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她曾在2016年报警求助。今年4月,王女士发现,哥哥断掉了房屋用电,所以到相关单位投诉。王女士称,她回到家后又被王先生殴打,她报警处理,但没有就医,所以没留下治疗的记录。事后,警方和社区调解委员会为双方协调,但未果。 哥哥王先生则称,双方确实因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属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但他否认对王女士存在多年、长期的暴力行为。王先生承认,今年4月他确实与妹妹产生了冲突,但那是因为王女士有错在先;而且虽然他在冲突中打了妹妹,但妹妹亦有还手,并且把王先生打伤,双方的肢体冲突时间仅维持十几秒。王先生还说,自己一家已经迁出同住房产,他当庭承诺不会再对王女士实施暴力行为。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已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暴力行为,对王女士提出禁止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接触的请求予以准许,但现未有证据显示王先生对王女士存在跟踪的行为,且王先生一家已经迁出涉案房屋,故对王女士提出要求禁止王先生跟踪及要求王先生迁出上述房屋的请求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先生骚扰、接触王女士。 上述裁定作出后,越秀法院依法将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喜茵 谢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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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相争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8月20日
版次:A10
作者:杨喜茵 谢淑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