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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资买熔喷布机,使用半个月后想退货? 法院:买家无正当理由,驳回诉请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9月09日        版次:G06    作者:杨英杰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黄彩华报道 2020年5月,张某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价值128万元生产熔喷布的机器。收货调试生产半月后,张某称机器不能正常生产,要求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双方遂起纠纷。

  2020年5月4日,在东莞沙田经营工厂的张某与东莞市某塑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张某向该机械公司购买“熔喷非织造布机”一套,采购价值118万元,备注包出95级熔喷布;并购买“温州精岳小模具”一套,采购价值10万元。

  2020年5月5日,机械公司派出技术人员上门配合张某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2020年5月22日,张某委托律师向机械公司发律师函,以机械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正常生产、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案涉购销合同、退回购买设备款128万元并赔偿损失33万元。

  2020年5月25日,机械公司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律师函,认为对方已投入生产使用涉案设备15天,不确认涉案设备仍处于调试状态。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案涉购销合同并未对造布机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仅备注“包出95”以及达到“95级熔喷布”的要求,但具体何为“95级熔喷布”并未作明确解释。尽管案涉设备在交付后,双方对设备存在瑕疵问题多次交涉,但从张某能生产出送检的熔喷布的事实可知,张某购机生产熔喷布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解除涉案购销合同以及退还已付货款并主张违约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