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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一事纠纷多 多个“小心”总没错

来源:新快报     2022年11月26日        版次:A09    作者:杨喜茵 廖木兴

     ■廖木兴/绘图

  日常生活中少不了遇到与“借钱”有关的事。无论是借钱给别人,还是向别人借钱,都得多个心眼,防人之心不可无,注意保留好证据。这里有3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供诸位看官参考。

  拍案惊奇

  弄虚作假

  ●为赖掉六千元,他伪造证据被罚两万元

  常女士与钟先生本是一对恋人,后来分手。你说分手就分手吧,还闹上了法院,常女士要求钟先生偿还双方交往期间的借款本金21000元及相应利息。这是怎么回事?

  常女士在诉讼中表示,2022年5月,钟先生开车途中撞伤行人,向常女士借款6000元用于赔偿伤者。为了证明这事,常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双方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是,钟先生却辩称,该起交通事故系因常女士在车上玩闹导致,常女士转账的6000元系承担赔偿责任。离奇的是,钟先生也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与常女士提供的记录时间相同,内容却截然不同。

  这6000元到底是不是借款?

  为查明案件真相,经办法官要求双方到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常女士当庭出示手机中储存的原始聊天记录并播放语音,而钟先生却无法提供原始聊天记录。这一下真相大白,钟先生承认他提交的聊天记录系伪造,该笔款项是借款。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官当庭训诫了钟先生。同时,因钟先生故意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番禺法院决定对钟先生罚款20000元,以示惩戒。目前,钟先生已缴纳罚款,并向常女士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常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杨喜茵)

  诡计多端

  ●恋爱时打借条,分手后要还钱给对方吗?

  小朱(男)和小龙(女)谈了5年恋爱,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常常互相转账或赠与礼物,有时会打借条。没想到,后来这些借条在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7月,小朱和小龙两人分手。2020年4月,小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龙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称小龙在2018年1月因购房向其借款8万元,其中3万元在2018年9月已经归还。起诉时,小朱提交了小龙于2018年5月出具的5万元借条、小龙于2018年9月向其转账3万元的凭证等作为证据,要求小龙归还剩余借款5万元和利息。

  小龙承认向小朱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但她说,这是由于当时双方正在闹分手,小朱认为恋爱期间其向小龙转账过很多钱,要求小龙支付分手费。当时小朱喝了酒,小龙迫于无奈才出具了这5万元的借条。随后双方很快和好,小朱曾说已经撕毁了借条,没想到这个“渣男”偷偷藏起了借条,现在还拿出借条来起诉。

  另外,小龙称其在2018年9月向小朱转账的3万元并非还款,而是由于当时小朱因肾积水需要立即手术而向其借款。小龙也出示了一张当天小朱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借条载明“小朱从小龙处借得3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对此,小朱解释称,他是为了获得3万元还款才出具该借条。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认为小朱主张与小龙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小龙向其偿还借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小朱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会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公民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借款的合意,二是实际发生交付借款的行为。小龙于2018年5月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款项的交付时间、方式。小朱主张借条的款项是在借条形成之前支付的,但借条出具之前的其向小龙的所有转账均没有备注为借款,也没有具体的转账能够与该借款金额相对应。小朱关于5万元借款构成的主张也仅属于单方陈述,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小龙出具借条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期间。从双方的转账情况来看,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存在频繁的相互转账往来,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赠与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双方转账的数额也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更像是情侣间的相互经济支持。而且,根据双方的举证,小龙向小朱转账的数额还要多于小朱向小龙转账的数额。小朱主张其中几笔转账属于借款,欠缺理据。

  综上,小朱主张双方存在案涉借贷关系,要求小龙向其偿还借款,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杨喜茵)

  出乎意料

  ●有凭有据要求还50万元,结果败诉

  按摩店老板黄某手持三份顾客朱某的借款凭证,要求朱某还钱,而朱某却说这些凭证都是伪造的。这个官司可怎么打?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由年近七旬的朱某签名的借条、收据和声明书,要求朱某偿还借款50万元。黄某说,自己当时是以现金方式借钱给朱某的。可是,朱某称自己从没有收到过50万元,也没有签订过那3份文件。朱某说,当时其在黄某的店中接受按摩服务,为方便计算费用,黄某要求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并署日期。朱某认为,黄某利用了这些已签名的白纸,在事后制作上述三份凭证。

  黄某则称, 50万元现金包括上门按摩服务费、按摩服务小费以及购房中介的20万元退费;朱某是替其朋友陈某借钱,陈某投资获利后会向黄某分享收益;黄某在其店铺向朱某交付50万元现金,当时无第三人在场。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仅仅审查债权凭证,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黄某虽提供3份债权凭证作为证据,但并未提供转账凭证。

  从借贷金额来看,黄某主张的借贷金额为50万元,数额较大,而在现今金融交易相当便捷的情况下,冒着风险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并非民商事主体的交易常态。因此,黄某需就其行为合理性进一步举证和说明。

  从当事人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的情况来看,黄某在一、二审中对现金来源的陈述不完全一致,且均无证据证实。同时,黄某主张的20万元现金来源与中介公司是向其以转账方式退回购房款的事实相矛盾,且其未能提交相应取款凭证来消弭矛盾。

  在涉案借条明确约定没有利息的情况下,陈某的投资对黄某能否获利至关重要,但黄某却无法提供陈某的相关信息。黄某长期持有大量现金,既不用于储蓄生息也不用于投资获利,却愿意在可能无收益的情况下长期出借给不存在亲属关系且交往时间颇短的朱某,以及长期在来往人员复杂的店铺存放大量现金,并经常离开存放大量现金的店铺,均与常理相悖。

  因此,黄某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黄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