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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近一个月 带来哪些变化?(1)

来源:新快报     2022年12月27日        版次:A04    作者:

     ■民警在广西柳州“雷锋街市”给市民讲解反电信诈骗知识。新华社发

  侧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强调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已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防控治理体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时刻受到威胁。今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称“《反电诈法》”)正式施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期,新快报记者寻找了一系列相关案例,并对话法官、律师,共同探讨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构筑反诈防线,守护好个人的信息,保证个人财产安全。

  案例1

  假意发展“黄昏恋” 骗老人转账170万

  根据今年11月30日广东法院发布的数据,2022年1月至10月,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3587件,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927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1.3亿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丹法官表示,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频率高的特点。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则老年人婚恋骗局:高某某冒充北京同仁堂老教授与77岁老人通过电话和微信发展恋爱关系。其后高某某谎称自己儿子在美国与人打架需要卖房筹钱聘请律师,借此向老人家借款170万元。结果,老人家将该笔款项转入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邮寄给高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刷卡套现的方式取出现金合计1525744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诈骗手段从以前简单的群发短信,发展到如今使用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发展到现今的绑架、勒索、贷款诈骗,甚至会冒充客服、熟人、公检法机关、网友、投资人员等。”赵丹表示,与此同时,诈骗者会针对全职妈妈、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或针对中小餐饮店这样的行业进行量身定制。

  案例2

  跨国跨境内外勾结作案 以恋爱交友来诱骗钱财

  更可怕的是,如今的电信诈骗形式呈现出集团化、跨国跨境犯罪的特点。赵丹表示,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不法分子到境外发短信、打电话骗境内的人,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的情况,比如使用境外电话诈骗成功后,境内人员马上转移、取走赃款。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某等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韩西”、刘某某就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某酒店设立“神洲公司”,纠集、雇佣陈某某、叶某、汪某某等人。经过统一培训,他们虚构身份假扮长相出众、善解人意的完美恋爱对象,通过各大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不特定的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以谈恋爱、交友为名与之聊天。在骗取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平台“指旺财富”的二维码,以理财、博彩为名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并不断投入资金,通过控制平台将被害人投入资金占为己有。

  上述人员内部实施“公司化管理”,形成了一个管理严格、全部成员紧密合作、相互帮助配合的大型电信诈骗集团。其中,陈某某担任涉案公司主管、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叶某担任技术主管、一组组长,负责网络及技术指导管理工作,汪某某担任培训师负责业务人员培训工作。通过上述方式,该犯罪集团共骗取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16720元。

  对于这种集团化,并涉及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的情况,赵丹认为:“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越来越严密,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细致,下一道犯罪环节不知道上一道犯罪环节的情况,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案例3

  出售出借电话卡要当心 稍有不慎就会涉及犯罪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不少人为了牟取蝇头小利,向诈骗分子出售、出借电话卡和银行卡,此举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依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发送小广告推广引流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2年上半年办案数据,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位的罪名。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已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

  赵丹曾经审理过一则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找人实名申办电话卡,并以140元一张的价格转卖给龙某某,将所办电话卡供不明人员使用,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接下来,李某某在荔湾区某地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让其介绍16岁至18岁的学生实名申办电话卡并承诺给予好处。

  之后,李某某带领陈某某介绍的五名学生到营业厅实名注册开卡,两次共办理22张电话卡,并把22张电话卡交给同案人龙某某。上述电话卡提供给诈骗团伙进行诈骗,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通信帮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信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作案工具。

  赵丹表示,非法出售、提供电话卡,为犯罪分子提供通信帮助,是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李某某的“帮信”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通信帮助,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某所提供的电话卡。“由于这些电话卡都是属于实名注册的,在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时候不会被自动识别为诈骗电话,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诈骗成功率。”赵丹说。

  《反电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如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帮信罪”又该如何认定?赵丹谈到,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人民法院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如其受教育的程度、其生活的环境,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来进行判断。

  另外,人民法院也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来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