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交给醉酒人士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共犯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先生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致车辆受损,乘客受伤,他随即报警。周先生称当时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但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和图某却称是他人驾驶车辆。 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图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警方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在知道图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先生的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如果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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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1月27日
版次:A07
作者: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