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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体育运动也能吃官司?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5月13日        版次:A10    作者:

     ■陈凤翔绘

  运动所带来的酣畅淋漓,任何事物都无法替代。当然,参与运动难免会遭遇一些磕磕碰碰,有的朋友甚至因此吃了官司。三则与运动有关的案例,列位看官且细细看。

  滑雪追尾

  ●两位选手不慎发生碰撞

  ●法官请来三位教练断案

  2022年5月,李某、王某在某雪场的同一条雪道上滑雪,李某在前,王某在后。在滑行过程中,双方的滑行路线出现交叉,但速度太快导致无法避让,从而发生碰撞。这次碰撞的结果是:李某面部被王某护目镜刮伤。

  李某认为,王某作为具有滑雪经验的后方滑雪者,在超越前方滑行者时,未对前方滑行者路线规划进行预判,且未保留充足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王某则认为,李某在滑行时不仅没有前后观察,也没有让后方按照安全路线正常滑行的王某优先,导致双方避让不及才发生了碰撞。双方各执一词,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对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指出,由于滑雪运动具有高度专业性,涉案事实审查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各方在滑雪过程中动作是否规范;二是滑雪中发生碰撞事故的成因。“由于司法鉴定在适用领域和范围上有一定限制,本案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难以通过鉴定方式解决”。法院决定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

  经李某、王某申请并经批准,三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经验的滑雪教练出庭帮助解读案涉滑雪动作情况。三位滑雪教练在庭前分别独立观看原被告所提供的全部视频资料后,发表了针对李某、王某二人滑雪动作情况的具体意见。庭审中,虽然双方对己方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但均认可三位滑雪教练的专业分析意见。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后方滑雪者未能遵循滑雪者行为准则,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滑行并控制好自身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李某虽处于前方位置,但其滑行路线规划欠妥,技术动作存在欠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对双方相撞的后果亦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双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王某也按照判决向李某支付了医疗费等损失。

  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家齐表示,现代诉讼受案范围呈快速发展态势,司法审查日益向专门问题、专有技术和专业领域延伸扩展,法官需面对越来越多超出自身认知和经验范围的专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通过在案件审理查明过程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辅助人对案涉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对质和交叉询问,可以帮助法官和诉讼参加人厘清案涉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科学性质与逻辑脉络,有效消除法官在专业问题识别和判断上的“知识盲区”,也有利于增强裁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高京)

  各执一词

  ●未成年人开卡丁车受伤

  ●监护人俱乐部谁来担责

  卡丁车运动高速、刺激、好玩,是不少未成年孩子的最爱,但刺激常常伴随着危险。11岁小甲在俱乐部独自驾驶卡丁车时不慎受伤,对于谁来承担责任,小甲与俱乐部各执一词。

  小甲与同学小乙、小丙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某卡丁车俱乐部体验卡丁车畅玩项目。小丙父亲张生购买了3张车票,其中单人卡丁车票2张,儿童卡丁车票1张,每张票背面均标有注意事项。其中,第六条约定“严禁未满十三周岁或身高1.40米以下的儿童选择驾驶儿童车以外的车辆”,并有显著红色字体标注“我已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并保证遵守规则要求”。两张单人卡丁车票客户签名显示为“张生”,另一张儿童卡丁车票客户签名显示为“小丙”。

  小甲拿到的是单人卡丁车票,小甲将票给俱乐部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给小甲安排了单人卡丁车。小甲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因拐弯没及时打方向盘导致卡丁车撞到车场轮胎墙而致其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甲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甲系左股骨粗隆下骨折,共住院23天。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甲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卡丁车俱乐部赔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8609.42元。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卡丁车俱乐部赔偿小甲40064.71元。小甲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国强法官表示,本案中,卡丁车俱乐部在检票时未能审慎审查小甲的年龄,也未能严格执行注意事项第六条规定仍安排小甲驾驶单人卡丁车,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小甲的监护人同意小甲使用同行成年人购买的单人卡丁车票,未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亦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综上,本案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双方责任比例各50%。(杨喜茵)

  自甘风险

  ●打篮球意外砸到头部

  ●法院判球友不用担责

  房某、梁某一起在小区公共篮球场打篮球,岂料,房某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到头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

  当晚,房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5599.72元。后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房某未构成体表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房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99.72元。

  地点: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审理认为,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限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房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中,在无证据表明系梁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某无权诉请梁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