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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在对电动自行车开展执法行动。 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 摄(资料照片) |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电动自行车,你同意吗? 记者6月7日获悉,《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提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日前,《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广州人大官网公布,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意见稿提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与此前的草案一审稿提出“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意见稿变更为“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意见稿同时规定,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据悉,意见稿明确的公共休闲场地范围,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一)公园。(二)广场、步行街。(三)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违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