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近日,一则《新〈民事执行法〉草案,老赖只需躲5年就彻底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的自媒体文章在不少微信群里流传。该文宣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近期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意味着一名老赖欠债后只需藏匿起来,5年后就可以逍遥自在,不用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相关立法本意究竟是不是这样?法律专家就此受访表示,并非如此!
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九)……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老赖只需要躲五年就彻底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律草案的内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昨天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
孟强说,首先,对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处罚措施,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等八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个人和组织的罚款金额以及拘留的期限。可见,对于隐匿财产的,不仅要上失信名单,更要遭受罚款和拘留的惩罚,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其次,草案第八十条已经强调了,只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的,才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即被执行人确实没钱。
再次,草案第八十一条强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恢复执行。”因此,终结执行后发现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才会出现“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的结局。
所以,孟强说,即便是在极端情况下,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极深,无人知晓,无法调查,五年后终于被终结执行了,被执行人放心地拿出了隐匿的财产,但这时候债权人仍然有措施申请对其进行执行,因为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其实,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事先的财产处分行为享有撤销权,执行中又可以穷尽调查手段,还要间隔五年,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仍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能性不大了。”孟强说,草案应该说对这些情况都有考虑,上述自媒体文章未能对草案进行体系解读,难免理解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