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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就幼儿权益受损问题频发建议:

制定保护幼儿权益地方法规 加快完善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来源:羊城晚报     2018年01月30日        版次:A06G    作者: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黄丽娜报道: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幼儿权益受损事件,引起了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建水的注意。在此次人代会上,黄建水代表建议广东制定保护幼儿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幼儿各项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黄建水代表说,目前,我国并未将学龄前儿童作为一个单独的特殊群体制定专门法律,而是将对幼儿各项权益的保护如健康权、教育权等分散于各个法律、行政法规。其中,直接针对学龄前儿童的相关权益保护仅《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期间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规定。

  虽然,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各省市相继颁布了具体的符合各地情况的条例或实施办法,设立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为主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一些地方性法规直接授权部分如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具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力。但是,遗憾的是当下直接针对幼儿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制定地方法规三方面需注意

  为保护幼儿权益,促进幼儿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黄建水建议广东省人大研究考虑制定保护幼儿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他认为,制定保护幼儿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应包含如下内容:

  首先是完善教育机构审批制度。“完善幼儿园的审批制度,是指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地方特点,有针对性制定审批程序和标准,并将程序和标准制度化,使创园标准量化、创园程序可视化,严格从源头对低质量幼儿园进行消除,守住‘幼有所育’的底线,才能让‘全体人民共建共享发展’的温暖目标得以实现。”

  其次要构建报告制度。他说,制定保护幼儿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时应注重制度的构建,尤其是幼儿园报告制度以及有家暴(虐待)情形出现的家庭的报告制度,由园区负责人或未实施虐待行为的家长进行定期报告,及时将幼儿情形向教育局、妇幼保健机构等部门反馈,减少幼儿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另外要强化监督体制与问责机制。他建议强化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对幼儿园及实施虐待家庭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记录幼儿情况,一旦发现侵害幼儿权益的情形,及时保护幼儿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另外,一旦发现行政部门监管不力也应及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