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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要认真按照法律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根据英烈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对英雄烈士近亲属提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要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按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英烈保护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通知同时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迹等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形象,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要依法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