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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规范研究生导师应聚焦学生研究能力的提升

来源:羊城晚报     2018年11月16日        版次:A07    作者:

    

  □周云

  11月13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基本权利职责、管理机制等,同时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明确指出导师不得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不得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对违规者将采取“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顾名思义,就是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研究生导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导师所起的作用,就是中国民谚所说的“师傅领进门”的作用。本科教育给学生打下了良好的专业基础,但主要还是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学习和研究之间,有比较大的差别。从学习到研究的跨越,需要导师的引领,这包括思想的启迪、能力的培养、条件的提供。如果在这样一个阶段,导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学生研究能力的获得和提升势必大打折扣,甚至在研究能力方面一无所获,不仅蹉跎了研究生宝贵的青春岁月,也浪费了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教育资源。因此必须对研究生导师进行严格的要求,督促他们切实地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但现实仍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高校,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正常的地方。这也是这两年研究生自杀等极端事件时有所闻的原因。

  纵观研究生导师存在的问题,形形色色,但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没有作为,二是太有作为。

  所谓没有作为,就是对研究生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这种导师或是自己对学术研究已经失去了兴趣和动力,没有更高的学术追求,有意无意之间,把自己的这种心态和情绪传递给学生,对学生疏于指导;或是老师忙于商业、行政或者其他事务,无暇指导学生。不管是什么原因,由于导师的失职,学生的研究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

  所谓的太有作为,就是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有过多苛刻的、不合理的要求。导师严格要求研究生是对的,但问题是这一类的导师,对于研究生的要求,不是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出发,而是从其他目的出发,主要是从导师个人利益出发——比如说,把研究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为他本人一些带商业性的项目服务;甚至完全偏离了学术活动本身,让研究生为他的私人生活服务。学生这方面的活动越多,用于研究的时间就越少,研究能力的提升,也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从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来说,江苏省出台研究生导师“十不准”是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希望能够对研究生导师起到规范督促的作用,让他们真正能够对自己的学生负起责任来。能够让这些导师不要不作为、也不要乱作为,而是以学术研究能力提升为中心,合理作为。

  这个研究生导师“十不准”,还有完善的空间,比如可以进一步聚焦于学术研究能力提升等。此外,有些问题应该寻求法律规范,“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这实际上牵涉到的劳动关系,需要法律的关注和介入。

  最后,笔者要强调的是,不可矫枉过正。不能因为纠正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的关系,就要限制研究生导师一些正常权利的行使,比如在学术方面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事实上,在这方面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比如有些高校、有些导师,因为研究生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就不敢对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进行严格把关,导致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下降。这种情形,也违背了规范研究生导师行为的初衷。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