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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40人贿赂款项超过1000万 秦刚于1972年2月出生。法院查明认定,2008年至2011年,秦刚在担任广东省化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彭某、莫某等40人给予的财物共人民币1091万元、港币135万元。 秦刚在收取贿赂前后,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包括帮他人谋取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推进相关项目等。法院共认定了40宗秦刚收受贿赂的事实,其中35宗涉及行贿人为谋求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而行贿。 7名当地官员借亲戚的钱行贿 在这35宗向秦刚谋求职务升迁、关照或调动的行贿中,不少行贿人拿出了多年的积蓄,还有的行贿人举债行贿——35名行贿人中,其中7名当地官员属于借亲戚朋友的钱行贿,他们行贿的数额普遍较高。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7名官员分别是:时任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主任的李某送给秦刚港币60万元(李某证言称其中人民币28万元左右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时任化州市接待办副主任的周某送给秦刚人民币70万元(周某证言称该70万元是向表姐借的)、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莫某送给秦刚人民币80万元(莫某称其中60万元是向小舅子所借)、时任化州市水务局局长陈某送给秦刚人民币50万元(陈某称其中20万元向大哥借的)、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股长李某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及港币45万元(李某称其中约合人民币35万元向其大舅子所借)、时任化州市林尘镇党委书记的彭某送给秦刚人民币80万元(彭某称该款向姐夫所借)、陈某为感谢秦刚提拔其为化州市官桥镇镇长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陈某称20万中的18万元从亲戚处借来)。 部分受贿款被用于捐赠或慈善 秦刚的妻子提供了秦刚以各种化名进行社会捐赠的有关捐款单据及银行单据。秦刚自己也在供述中称,其曾向慈善机构和灾区捐助了钱。 这部分款项该不该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审理认为,秦刚供述在收受他人的贿款后将部分贿款以他人名义捐赠至灾区或慈善机关的情况,经查,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秦刚以此为由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肇庆中院认为,秦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而本案被冻结的秦刚及相关账户的款项足以抵缴剩余的违法所得,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