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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带领见义勇为研究课题组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抢救突发疾病群众,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为属于见义勇为。(9月11日法制日报) 医护人员工作外抢救突发疾病人员算不算见义勇为,对照政策中的“见义勇为”定义,应该是不难认定的。尽管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无统一标准,但各地《见义勇为条例》在“见义勇为”的定义上基本一致——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 医护人员在非工作场所实施抢救——首先,这不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其次,抢救行为是否属于“表现突出”,可以从抢救行为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以及抢救行为所承担的风险两个方面评价。常言说,人命大于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那么,抢救行为的价值自不必说;而医护人员工作之外实施抢救的行为,应当被认为非常高尚,更因为,工作之外实施抢救的个人风险是不可预见的。 我们都知道,即便在医院里,医护人员职务行为的抢救和医治,亦时常会引发医患纠纷,而一旦被认定存在医治不当,接下来的问题就可能是数额不小的经济赔偿,医护人员个人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理等后果。医护人员工作外救人,“冲上去”的背后不仅是职业责任意识,更有个人担当精神和品格的支撑,绝不是“举手之劳”那么简单。 保护、鼓励医护人员工作外救人,实际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医护人员见义勇为的受益者。这个语境下,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抢救突发疾病人员不属于见义勇为,而只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同;并且,各地官方对待这种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这种情况对立法层面也是一个提醒:相关标准宜尽快统一并细化。 社科院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有些情况一直存在“似是而非”的问题:比如,小区保安与小偷搏斗、舅舅下河救外甥等情况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各地官方及公众认知上都存在不小的差异。 各种的争议,无非是对“法定指责”、“特定义务”、“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等见义勇为核心概念理解上的不同。概念逻辑上,一些问题或许不难界定,但操作上仍需要更明确和细化的制度条文为据。 我们常说,不要让好人“流血又流泪”。那么,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构建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大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权益保障工作,势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