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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国企离退休人员再就业 须有从业限制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09日        版次:A02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离职人员频繁出现在原单位物资采购部门”“某部门3名设计员离职后进入同一家供应商任业务代表”……今年上半年,中船集团纪检监察组在开展日常监督过程中,收到了部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反映。“这一系列反常现象背后的共性问题是什么?”对此,集团纪检监察组开展了深入排查。(10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梳理发现,反常现象多发生在物资采购、外协外包和技术设计等部门,这些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往往权力较为集中。经排查,成员单位普遍存在离职、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情况,36家单位中有27家存在这种情况,占比75%。部分人员被供应商高薪挖走,成为其业务代表后继续与原单位开展业务……

  这种反常现象的确要引起我们重视。因为供应商高薪挖走中船集团成员单位离职、退休人员不外乎两个目的,一是这些人员对原单位情况较为熟悉,便于双方更好合作。二是利用人情关系开展业务,可能隐藏商业贿赂。尽管核查涉及的合同未发现明显的利益输送,但合同之外有无利益输送还需深查。即使没发现问题,也有隐患。

  有关纪监机构能发现这一反常现象,中船集团纪监组高度重视这一现象,都值得肯定。因为,国有资产在业务往来中绝不能因人情而流失,国企员工也不应该被人情所腐蚀,国企形象更不能毁在“人情业务”上。只有防患于未然,显然才能确保国企与供应商合作干干净净,才能避免国有资产、国企职工和国企形象受到不良影响。

  对此,中船集团纪检监察组在梳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譬如,对有离职或退休人员任职的供应商,统一备案单独管理,将其作为廉洁风险防范的重点对象,对业务全过程重点监控;对离职、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进行业务往来进行限制。这些建议无疑很及时很必要,不仅值得中船集团采纳,也对其他国企有参考意义。

  笔者以为,这一反常现象提醒我们,要对所有国企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进行合理限制。虽然国企离职、退休人员有再就业的权利和自由,但权利与自由是有边界的,即不能损害原单位利益。而“离职退休人员频繁出现在原单位”,对原单位而言存在廉洁等风险。所以,国企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要有从业限制,应成为一项制度。

  目前,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就有相关从业限制,比如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目前国企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缺少相关限制,埋下了隐患。

  其实,即便是民营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也要履行竞业限制等义务,以免损害原单位利益。更别说国企。由于国企对国有资产有守护之责,更应该对威胁国有资产的不利因素进行设防。就离职、退休人员而言,对其既要有竞业限制也要有从业限制,前者是防止离退休人员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后者可防止廉洁风险。

  一方面,国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进行适当限制,以维护原单位利益。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对国企离职、退休人员再就业进行规范。比如说国企职工离职、退休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如此一来,对国企、国企形象、国企现有职工、市场公平等都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