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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未用犬绳致犬只伤人拟罚款1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12日        版次:A01G    作者:罗仕

    

  10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记者获悉,对于未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情况,《修订草案》拟增加对养犬人处以1万元罚款的规定,此前呼声较高的养犬登记费征收标准则暂未调整。

  未用犬绳犬只伤人可没收犬只

  据悉,修订已实施十年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正式项目。

  《修订草案》表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对于未申请养犬登记的,处罚标准未变。但责令办理登记的期限由此前规定的“三日内”变为“现场办理”。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未用犬绳致犬只伤人行为的处罚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1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物管不登记养犬住户或被罚款

  对于公众呼声较高的调整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并未作出调整,仍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但增加了一句规定,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养犬数量问题, 《修订草案》仍保留了每户一只的数量限制,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若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2000元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羊城晚报记者 罗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