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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突出可操作性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23日        版次:A10G    作者:朱昌俊

    

  □朱昌俊

  实施20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迎来首次大修。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比现行法律,草案修改了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类方式,改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类,如“沉迷网络”纳入其中的“不良行为”,针对不同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措施。

  近年来,校园霸凌现象的多发,及多起未成年人弑母案,都为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敲响了警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是对这一现实情况的必要回应。

  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此次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细化了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类,并依此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者矫正措施,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三大分类,既增加了法律层面干预的针对性,也利于帮助社会建立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准确认知。像一些家长在孩子“闯祸后”,往往以“他还是个孩子”为借口而放松必要的监护教育责任,在法律修订后,应该有所启发。

  修订草案还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治思路。其中就强调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也就是说,真正预防好未成年人犯罪,各个主体都必须各司其职。如草案对家长的预防犯罪教育责任作出了规定,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而其它责任主体方面,也有更明确的要求。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当然,与其它法律有所区别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相关行为的惩罚是次要的,关键还是在于预防。这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必须有更多配套的制度安排。如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但现实中就发生过诸如“40名家长联名劝退‘熊孩子’”这样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让有不良行为的“熊孩子”的受教育权也得到充分保障,就不仅要求学校“不得歧视”,还需要配套的普法与权益的平衡。而这方面,单靠学校显然力有不逮。

  另外,草案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者未成年人拒不配合、接受公安机关的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这一要求基本是对现有规定的延续,但此一条款在现实中往往遭遇“落地难”的困境。一者,“可以”的表述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导致执行时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效果容易被打折扣;二者,专门学校在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要么是生源不足,要么是师资短缺、软硬件难达标等。这些都削弱了教育矫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该有的效力。针对这些情况,此次法律的修订,或有必要给出更具针对性的调整。

  良法在于行。法律的修订,除了完善规定层面的普适性,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增加规定的执行效力。此次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修订,包括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作出更细化的分类,以及像把“沉迷网络”也纳入“不良行为”中,这些都体现了规定的完善,但在提升执行力上,还可以有较大的潜力可挖,期待后续的审议、修订能够给出更全面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