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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乱倒垃圾:剁手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27日        版次:A10    作者:赵柒斤

    

  文史 □赵柒斤

  垃圾是城市文明的一部分。早期社会的垃圾虽比较单纯,挖个坑埋了就行,不会造成多大公害,但对乱倒乱扔垃圾者,却有具体的禁令,且处罚非常严厉。

  最早关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出自商朝,朝廷明令禁止乱倒垃圾。为此,孔子与子贡还进行了一次大辩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谓:“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子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意思说,商朝的法令规定,在街道乱倒垃圾的人,要砍掉一只手。子贡认为,倒垃圾罪比较轻,断手的刑罚太重,问古人为何如此严酷?孔子告诉他:“不在街上倒垃圾是容易办到的事;断手是人们厌恶的事。干容易干的事,不干心里厌恶的事,古人认为容易做到,就会人人都这么做,所以要加以严惩。”

  “乱倒垃圾就剁手”法律一直延续至秦朝。

  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出现了专门清扫街道的环卫工人。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专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周礼·秋官》载,这些凭证上岗的人被统称为“条狼氏”,“条”在古代指“洗涤”。同时,拆房、填井、乱砍乱伐等也被视为破坏生态环境,并处以极刑。西周朝廷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生态保护法”的是秦王朝《秦律》中的《田律》。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阁,到七月而纵之。”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军阀混战不休,但诸侯们依然重视生态环境卫生,一些军阀颁布了“弃灰于道者,黥”的法律条文,即对乱倒垃圾的人,在脸上刺字,昭示天下,使其受道德谴责。

  除严禁乱倒垃圾,古人也非常重视公厕的建设管理,甚至对厕所的具体位置也有严格要求。《墨子》云:“于道之外为屏,三十步而为之圜,高丈。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而“公共厕所”早在西周便已诞生。据《周礼·天官》载,政府专门修建路厕供使用,又叫“官厕”。到汉代,都市已遍设“公厕”,称为“都厕”。唐代则出现了以清理垃圾、粪便为职业的队伍。《太平广记》载,“河东人裴明礼……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裴明礼也许是我国最早靠“垃圾”发家的“土豪”之一。南宋吴自牧描述都城临安(今杭州)市情风物的史料笔记《梦粱录》载,杭州街头巷尾当时就有每日早上专职“收粪”的“倾脚头”。讲究卫生的临安人,家中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每日自有出粪人瀽去,他们定期向居民收取少许费用。宋代城市卫生保洁早已闻名于世,有所谓“花光满地”之誉。

  两汉时期,战乱不息,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汉帝国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引起了朝廷高度重视。甘肃祁连山北麓火焰山脚下发掘的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坞内房舍北壁墨书题记上的一封诏书,即《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被称为历史上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定,这封诏书是西汉平帝时,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由安汉公王莽奏请和逐级下达的文书。文书的主体部分是月令五十条,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项,如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禁止焚烧秸秆和荒山:“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禁止捕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甚至对猎杀幼小动物、开采金石银矿、掘地三尺做土活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到了东汉,人们的环卫思想更加成熟,环卫清扫、道路降尘的机械陆续出现。《后汉书·张让传》曰:“作翻车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垃圾清扫机和道路洒水车。

  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思想相对活跃的唐宋时期,相关环境保护的律法虽没那么严苛,但同样对乱倒垃圾等予以重罚。《唐律疏议》曰:“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当时但凡随意丢倒垃圾,会被打六十大板,若执法者知而不罚,与乱丢垃圾者同罪同罚。北宋专门成立“环境卫生保护”机构——“街道司”,可招录环卫工人,每个人给予“二钱”月工资,其职责和现如今差不离,即负责清洁道路、疏通积水,为整理市容服务。明清时代代延续宋朝“城市环卫”制度,配置专职清洁工负责街道清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