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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不少委员认为,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10月27日央视) 这些天,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又一次引起全社会关注。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10岁女孩小琪(化名)遭遇意外,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太过宽容,不满14周岁,即使犯下强奸杀人这样的重罪,也一放了之,如同放虎归山,大不了收容教养。可是,目前连收容教养都难以落实,多少应该收容教养的,因为没有单位愿意收人,只能一放了之。 2018年底至2019年初,湖南接连发生3起未成年人涉嫌杀人事件,嫌疑人都只有十二三岁。其中两起,少年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双亲,另外一起的被害人只有12岁。涉嫌杀母的12岁少年小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警方抓捕4天后即被释放。但村里人不欢迎他,原学校的学生家长们也抗拒他回校读书。无处可去的小吴,被家人带到宾馆住了近两周,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被送往长沙市唯一的工读学校,但校方称并未接收小吴。也有人说,小吴被送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此,湖南省唯一的未管所表示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小吴极有可能没有被收容教养。 “对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又实施了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孩子,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空白,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着困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苑宁宁说,劳教制度废止前,这类孩子可以适用收容教养制度,被送到劳教场所执行。但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后,收容教养也失去了执行场所和具体使用程序,这些孩子的处境因此非常尴尬。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认为,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侵害人的保护,而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不利于教育和转化他们。他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附条件降低”,而不是“一刀切”地一放了之,包括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等。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降低,认为他们的心智还不够成熟。但从蔡某某作案后,懂得隐藏尸体的行为看,他们的心智已经成熟,往往有备而来,事后还懂得隐藏罪行,比一些成年人还要“老练”,一些人甚至还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声称“不满14岁可以杀人”。 所以,面对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确有必要附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简单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在监狱中改造,谁说不也是一种教育挽救呢?通过刑法严厉打击这类刑事犯罪,保护其他未成年人不受伤害,也防止他们再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