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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29日        版次:A03    栏目:要闻·焦点    作者:侯梦菲

  低龄重罪应否“轻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法律期间,两起极端个案引起舆论关注——

  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因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这已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10月24日,四川仁寿一名初中生在教室内用砖头击打教师头部致重伤。因该初中生年满15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被刑拘。

  尽管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总量在逐年下降,但因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舆论诸多担忧。

  “对于低龄未成人犯罪的司法处遇一定要有,司法这一块真不能再空白了。” 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工作20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表示,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制定有专门的少年法。她认为,我国也应抓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契机,填补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领域的司法空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这一规定在此次修订草案中被删除。

  对此,有声音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陈海仪在列席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时也建议,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

  “无论政府收容教养还是另设新的制度,都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强制监管的处遇措施、期限等,同时,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惩治。”陈海仪说,建议把社区矫正、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三者统一起来,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如何矫治惩罚“熊孩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犯罪,应作出立法规范,例如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也有委员提出,必须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作为列席代表,也参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黎霞认为,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要慎重,“具体降低到几岁合适,法律该如何修改,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调研基础上”。

  目前,针对14周岁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还是空白。她建议,建立区别于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机构,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而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孩子进行教育,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体系建设,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降到最低。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制图/李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