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看来,修订草案增加防控校园欺凌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个体事件到部门推动,如今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是法治的进步”。 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出增设强制型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此,郑子殷认为,能否及时发现、及时反映校园欺凌的存在,是防控中的重要一环,强制型报告制度能有效地推动校园欺凌的曝光。“这要求相关部门在出现相应法定情形时承担起法律责任,学校等能更及时地发现被欺凌的孩子,帮助他们发声”。 郑子殷表示,更重要的是,各地、各部门要在立法的指导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细则。“比如广东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得很详细,能够落实到位,这样才能对推动校园欺凌防控起到作用。” 此外,他还建议,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应获得更多关注。“这两个群体缺少关注,更容易成为被欺凌的对象,其中部分孩子在被欺凌之后,会逐渐转变成欺凌他人的人,形成恶性循环。” (羊城晚报记者 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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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细则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29日
版次:A03
栏目:要闻·焦点
作者: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