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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就业外省籍、港澳台籍、外国籍人员请留意

失业保险金拟调整一次性计发标准

下月举办听证会,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1月06日        版次:A01G    栏目:要闻    作者:周聪、粤仁宣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聪、通讯员粤仁宣报道:11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该厅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并将于12月5日举行听证会。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以来粤就业人员为主。

  记者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不仅调整了支付对象范围,还对发放标准以及发放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二是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返回原境外居住地但不能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在粤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就业人员等。

  在调整计发标准方面,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调整后,失业人员按参保每满12个月计发1个月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最长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24个月。1个月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虽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多种途径 可报名参与听证会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省人社厅拟对《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时间为12月5日15:00至17:00。

  省人社厅表示,将结合听证报名人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所持观点等,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及群众代表、专家学者1:1比例(视报名情况调整),遴选8-10名听证参加人,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以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