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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广告行业自律新规:

0-12个月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发布广告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1月10日        版次:A02    栏目:要闻    作者:

  羊城晚报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 近日,由中国广告协会修订、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支持的《乳粉广告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11月7日,多位参与《规则》修订的专家对记者表示,新修订的《规则》中首次细化了0-12个月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发布广告等规定,有助于我国进一步规范乳粉广告和母乳代用品的推销,引导广告活动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法律环境。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方晋表示,由于缺乏专门保护母乳喂养,特别是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大量不受限、甚至带有误导性的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内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和移动互联时代新推销手段的出现影响了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信心和决定,成为我国提升母乳喂养率的主要障碍之一。

  10月27日,新《规则》正式颁布并施行,替代了中国广告协会于2008年颁布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

  “0-12个月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发布广告,应该说这是这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彭晔表示,跟2008年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相比,新版《规则》将不得发布广告的婴儿配方奶粉年龄界限进一步加大了。2008年那一版规定的是0—6个月,可以说是一个突破。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赵践指出,《规则》修订完成后,标准和要求更清晰了,更有利于乳粉企业做好自律工作,有利于行业有序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推动母乳喂养工作。

  方晋表示,《规则》的施行对于新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比较积极的促进和铺垫的作用,期待奶粉厂商能够认真积极地配合。

  “《规则》是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必要补充和细化,但是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方晋呼吁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新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

  赵践表示,中国广告协会对违反《规则》的乳粉广告,可采取开展调查,劝诫改正,社会公示,向监管部门提出行业组织建议等措施,更好地发挥自律规则的效力。

  赵践还对新版《规则》中的诸多亮点进行了解读。《规则》规定乳粉广告禁止出现一岁以下婴儿形象和不得使用十岁以内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更首次提出不应以植入形式发布婴儿配方乳粉广告。《规则》规定任何广告“不应明示、暗示乳粉可以替代、优于母乳,或宣称其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此外,《规则》还首次明确乳粉广告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青睐的字眼,以避免政府为乳粉产品、品牌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