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顺 画 |
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核实之后,风华高科(000636)财务造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因自2015年起,风华高科连续三期财报涉及财务造假,虚增6000多万元利润,风华高科被监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包括李泽中、幸建超、王广军在内的公司前后三任董事长,监管也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87万元。 自有资金填补巨额应收账款 此案起源于风华高科难以收回的一笔超过6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为粉饰2015年的财务报表,风华高科通过一系列的关联交易和隐秘交易,用自有资金“填补”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林某控制下的四家公司,而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支付到期款,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累计6319万元的债务仍未清偿。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配合操作,由风华高科2016年3月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粤盛资产收到该笔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合计约5470万元应收账款,并以支付受让款的名义,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转回风华高科。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案外人刘某华实际控制的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该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八折(680.32万元)的价格受让风华高科应收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合计约850万元应收账款,其所支付的受让款,来源于风华高科向刘某华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约250万元以及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约4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风华高科名义上将四家公司的应收账债权进行转让,但受让方的资金均来自于风华高科自身,实际上相关债权并未发生转让。 当事人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 虚假转让债权带来了连锁反应。由于风华高科在2015年年报中就声称将前述应收账款转让,此后2016年半年报、年报均未将前述应收账款纳入,财报虚增利润逾6000万元。追溯重述后,风华高科2016年净利润由1.39亿元减少至8611.06万元。 风华高科、李泽中等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公司也是受害者”,以及相关人员“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风华高科表示,公司本身是法人组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公司受到了伤害,公司属于受害者。 当事人表示,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本案案发重要原因。部分当事人还提出,勤勉尽责的前提是当事人知情。高庆、刘科等人对应收账款处置事项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合理信赖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关于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转让的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另外,当事人提出的“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不知情”“未参与”“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等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责或从轻、减轻理由。 11月24日晚间,风华高科就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持续强化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