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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办法》同时解释和限定了家庭成员和可支配收入的包含内容,以及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