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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群体性纠纷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界定 ?

首部司法制度蓝皮书建议细化“四类案件”范围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2月06日        版次:A06    作者:董柳、彭勇、万鹏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彭勇、万鹏报道: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广州发布了全国首部司法制度方面的蓝皮书——《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蓝皮书》)。

  根据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这“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蓝皮书》指出,建议明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在最高法司改文件确定的“四类案件”框架下,结合法院案件特征对“四类案件”的范围进行细化。

  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建议主要从当事人人数(一般认为达到10人以上即为群体性案件)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主要是对当地社会稳定影响)的角度加以考量。

  对于“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法律关系和社会影响两个维度加以判断,对于法律界定较难特别是涉及裁判尺度统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予以监管,而对于法律界定相对简单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也应纳入监管。

  对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法院内部、审级关系、再审监督三个层面加以考量,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

  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是否有程序违法、司法廉洁方面问题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