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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 羊城晚报记者对比发现,新规进行了多项变革,包括扩展了健康险定义,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允许对长险费率进行调整等。 对于健康险购买者来说,则看到了更多创新性的变化,包括鼓励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医疗新方法、新药品、新器械提供保障,支持医学进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引导保险业发挥社会责任,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如第28条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另外,在销售产品时新规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另外,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鼓励险企扩展健康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还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如第55条显示,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这也意味着,健康险涉及的领域从单纯的疾病治疗转向了疾病前预防养生和疾病后调理。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研究开发长期产品,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问题。 除了对消费者带来利好,这次新规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制度上的实惠。其中新规第57条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这意味,现行的健康管理服务成本将从不超过保费的12%提高至不超过20%,极大地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