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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何以惹不平?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2月10日        版次:A05    栏目:时评    作者:张贵峰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要求储户归还时遭拒,银行方面将该储户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清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此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中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对此,有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12月9日北京青年报)

  银行因工作人员误操作而多给了储户4万多元,最终法院认定储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这样的司法判决,无论从一般法理还是具体法律规定角度,完全符合相关公平正义原则,而且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据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尽管如此,面对这样的司法判决,仍有不少网友颇感不平,并再次提及人们十分熟悉的“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规定,如“储户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退还;银行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为啥就‘离柜概不负责’?”从中不难发现,一些网友之所以会对“储户应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判决不满,其实并不是不认同“不当得利应返还”的法理法律,而主要是觉得,在银行和储户之间,面对“不当得利”这样的纠纷,相对弱势的储户,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往往得不到真正平等公正的对待。因为在许多此类现实纠纷中,一旦取得“不当得利”的,并非储户而是银行,如储户在银行存款时,被银行少算了钱,或者在取款时被银行少给了钱,储户实际上很难顺利地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而经常会被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斥。

  因此,要想让人们充分认同“储户应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这样的判决,及其背后的法理法律,除了简单强调“‘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之外,更重要的或许还在于,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储户权益给予更平衡、更优先侧重的充分保护,确保在此类纠纷中,银行不能“离柜概不负责”。如当银行涉嫌对储户“不当得利”时,不再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是将举证责任适当倒置,要求银行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如“为自己没有不当得利”举证。

  要知道,在现实中,囿于银行的强势地位以及特有技术优势,无论储户还是银行存在“不当得利”,银行实际上都有强大的举证能力;反过来,储户在这方面的举证能力十分薄弱,即使明知银行“不当得利”,若不借助银行方面的监控及相关资料信息,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能力加以证明。这种背景下,倒置相关举证责任,让银行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承担更多举证责任,显然完全合理,也是符合“有利于弱势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正义原则的。

  当然,除了举证制度的完善,要让人们从“储户应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中更充分地感受公平正义,相关“不当得利”制度,同样也有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必要和空间,如在强调“不当得利需返还”的同时,进一步在制度上厘清细化其中的发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如在上述事件中,储户固然确实因银行误操作而“不当得利”,但其一,该“不当得利”的发生,又并非储户有意为之,而是银行自身过错造成的,是银行有错在先;其二,储户固然理应依法返还不当得利,但在返还过程中,储户实际上也存在相关的损失和成本付出——如时间、精力等。这种背景下,无论按民事纠纷中“过错归责”原则,还是一般人情事理,银行实际上都不应仅仅只是要求储户返还不当得利了事,也需为自身过错,给予储户适当的补偿。

  张贵峰